世界杯與法治,看似八竿子打不著的兩個領域,實際上卻具有驚人的相似之處。誠如有人所言,“世界杯好比一個小型的法治社會,國際足聯好比立法者,裁判員好比執法者,奔跑角逐的球員好比守法者。”綠茵場上的一個小小足球,將法治諸環節詮釋得淋漓盡致
  □張少波
  全世界球迷為之魂牽夢縈的世界杯已經落幕。同樣是欣賞球賽,看點卻因人而異。球迷看球隊,商家看商機,專業人士看體育競技,法律人則可能看到難以言表的法治隱喻。
  世界杯與法治,看似八竿子打不著的兩個領域,實際上卻具有驚人的相似之處。誠如有人所言,“世界杯好比一個小型的法治社會,國際足聯好比立法者,裁判員好比執法者,奔跑角逐的球員好比守法者。”綠茵場上的一個小小足球,將法治諸環節詮釋得淋漓盡致。
  何為法治?從古希腊到後現代的不同法學家,基於不同的認識理路給出了不同的答案。按照最通俗的說法,法治可以被界定為“按照(良善的)規則進行游戲”,它是一項包含制度、實踐和精神等多層面、多要素的系統工程。世界杯正是從制度、實踐和精神三個層面彰顯了法治的要義。
  制度層面:規則至上。足球本身是一項近乎野蠻的暴力運動,其之所以未像古羅馬的角鬥一樣退出歷史舞臺,反而因力量和美感廣受追捧,遵守規則是一個重要原因。從主辦方的確立到球場的規格,從球員的選拔到裁判員的產生,從比賽場次的擬定到獎罰結果的出爐,無不遵循公正、公開、理性的競技規則。規則的實效性與權威性,在秩序和活力間達致一種中道的平衡,既防止賽事陷入“諸侯混戰”的僵局,又賦予球員恰到好處的競技自由,使其勇氣、技藝、意志力得到盡可能的張揚。即便部分球員有意或無意違規,也會因製裁而適當矯正。現代法治同樣強調規則至上,“法治下法律就是國王”,“法治乃良法之治”。一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的首要含義便是已經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與世界杯的競技規則類似,構成現代法治之實踐理據的法律,也蘊含著公平、正義、公開、理性等價值理念,其要實現的最低目標,就是通過規則的終極權威提供一種外在的強力約束和行為指南,建構相對穩定而又不致於缺乏變革動力的行為模式,確保人類社會在運動與靜止、保守與創新、秩序與活力等彼此矛盾的社會力量間和諧生長。
  實踐層面:公正裁判。依據規則進行裁決是溝通制度和實踐的橋梁。有利益的地方常會有糾紛,有糾紛的地方就會有裁判。世界杯作為爭奪足球技藝最高榮譽的巔峰對決賽事,必然伴生各種糾紛。“任何人不能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因此,便需要一個利益無涉的第三方作為裁判員調處糾紛、實施判罰、評判勝負。保證裁判員的中立、公允和稱職,乃增強裁判結果公信力和可接受性的關鍵。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國際足聯對裁判員的資歷、能力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只要沒有受賄等明顯違法或不當行為,裁判員一旦選定,就具有“一哨定乾坤”的絕對權威。這與法治運行環節的執法行為,尤其是法官的裁決行為非常相似,它們均需要竭力贏得當事人與公眾的尊重和服從。
  兩相比較不難發現,世界杯裁判員的裁判結果和執法人員的執法結果之所以具有較高的公眾認可度,主要是基於三個共同的原因:一是權力來源的正當性。無論裁判員還是執法人員,均由公眾(包括涉事雙方)共同認可的權力機構通過嚴密的正當程序精心挑選的中立第三方擔任。二是裁判行為的公開性。裁判員進行裁判時要接受球員和觀眾的監督,其裁判的事實依據為公眾所目睹,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原則上也應該在陽光下進行。三是程序設計的精當性。制度遠比人性更可靠。如果說制度執行中應當對執法者秉持“人性善”的觀點,那麼制度制定恰恰應當從“人性惡”出發。正是因為有了世界杯裁判員的屬地迴避以及司法中的非法證據排除等一系列程序設計,規則之治和恣意之治之間才會出現一道令裁判者望而生畏的分水嶺。
  精神層面:信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無論是世界杯的競技規則,還是社會中的法律規範,只有從“紙面上的法”轉變成“實踐中的法”,才能擺脫觀賞性“具文”的命運。而這一觀點的理論預設在於:公眾信仰規則方能實現規則至上。申言之,“服從規則的治理”融入公眾的精神血脈,內化為公眾下意識的行為選擇,乃是實現法治理想圖景的前提。但令人遺憾的是,與世界杯賽事規則獲得參賽球員普遍尊崇截然相反,我國當下仍然存在著法治信仰缺失的問題。實踐中,時常可以見到的將個人目的實現與否的理性算計作為遵守法律考量標準的“守法機會主義”現象便是明證。為何世界杯規則會得到球員的普遍認可?用價值法學理論分析,可歸結為球員參賽時,自覺讓渡了自己的部分權利,自願成為競技規則這一共同契約治理下的理性行動者。從利益法學的視角來看,則在於競技規則可以確保賽事正常進行,實現球員利益最大化。有鑒於此,在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過程中,一方面要鼓勵民眾自覺成為法治事業的參與者,感受到法治社會下現代公民所具有的光榮與尊嚴;另一方面,在制定和變革法律制度時,要充分考慮社會的客觀實際和公眾的利益訴求,使法治歷經時間淘洗和利益權衡而成為公眾的公共理性選擇,上升為一種非人格化的社會控制技術。
  (原標題:世界杯的法治隱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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